摘要:金华市婺城区康美宠物诊所(兰溪街836号,联系电话:82273238)办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犬只登记办理点婺城区:青春路300号婺城行政执法分局办事大厅,联系电话:89...
近年来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养犬热逐年升温
狗狗是人类的好伙伴
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欢乐
然而由于疏于管理
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屡见不鲜
不仅影响了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犬伤人、犬吠扰民事件时有发生
更是对群众人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汪
为规范养犬行为,促进依法、文明养犬,针对街头不文明遛狗现象,以及市民反映的流浪狗、无主狗乱跑等情况,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从8月份起开展犬只集中整治,对无主狗、流浪狗进行收容。截至目前,犬只登记新办证394件,年检82 件,收容犬只604只,罚款1000元。
同时,组织各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前往各街道、社区、广场、公园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 宣传我市划区域限制养犬范围、限养犬只数量、重点限养区内禁养犬品种和标准、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应当办理的手续以及其他养犬常识。
小编提醒各位狗主人们,这些规定你要知道
养犬限养区
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金华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限养规定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
重点管理区内,除护卫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只标准
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不含尾巴)的大型犬(特殊人员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单位因为公务需要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
市区禁止饲养16种烈性犬种(不论大小)
西藏獒犬(藏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狼狗)、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斗牛犬、美国比特犬(军警及相关科研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
免疫管理
市区经核准的注射狂犬病疫苗定点单位(如有变动请咨询市蓄牧兽医局)
1. 金华市婺城区名流宠物医院
(飘萍路432号;联系电话:83918588)
2. 金华市婺城区青峰动物诊所
(人民东路539号;联系电话:82285385)
3. 金华市婺城区伯爵宠物诊所
(亚峰路70-72号;联系电话:83437770)
4.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金湖动物医院
(李渔路1487号;联系电话:82252885)
5.金华赛那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东阳街532号,联系电话:83224545)
6.金华市婺城区康美宠物诊所
(兰溪街836号,联系电话:82273238)
办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登记办理点
婺城区:青春路300号婺城行政执法分局办事大厅,联系电话:89137260;
金东区:光南路1329号金东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7号窗口,联系电话:82172205;
开发区:双龙南街85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01窗口,联系电话:89156123。
违规养犬要遭罚
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
遛狗时必须拴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犬只活动公共区域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
(一)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违规养犬将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四)不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作者|毛思敏
编辑|吕惠欣